冯燕青律师亲办案例
恶意囤积商标提商标异议申请-结果商评委不予注册决定
来源:冯燕青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3
浏览量:621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xxx0


30152xx5号“MIRRxxxZ”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美XX维公司

被异议人:繁昌县XX讯商贸行

异议人仁美xx维公司对被异议人繁昌县铜讯商贸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7期《商标公告》第30152xxxxMIRRxxxIZ”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RRxxxZ”指定适用于第9类“扬声器音箱;扬声器;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幻灯片放映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抢注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并提供了异议人参加钱塘之星2017年(第二届)创新创业大赛决赛公告、相关网络报道、获奖证书及奖杯照片,异议人参加2017年硅谷创业青岛行、烟台行、潍坊行等的项目介绍和团队介绍,参加展览会的照片,屏幕安装说明书,产品外包装照片等证据。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在我国在先使用“MIRRxxxIZ”商标并使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其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然而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有部分商标已被不同企业提出异议,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被异议人亦未对异议商标的独立创作过程及正当使用意图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15xx5号“MIRxxxIZ”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申请复审。



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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