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省 高 级人 民 法院
民 事裁 定 书
(2019)浙民终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青,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头市潮南区XX电器厂,经营地广东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群,广东XX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于2019年3月6日已与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亦 然
审 判 员 陈 为
审 判 员 郭 剑 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友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