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燕青律师亲办案例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二审判决23万(二审改判)
来源:冯燕青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05
浏览量:2730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民终1080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XX医疗器械成套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青,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XX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下城区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11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121日、3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青,法定代表人xxx,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柔带”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应解释为设置有注射器放置槽的柔带。因柔带在输送物料时,必要要有放置槽或座、托架等部件,且彼此之间有间距、开口尺寸等要求,故柔带上设置具有一定间距的放置槽等接料装置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不能得出涉案专利中的柔带仅为传送带的结论,也不能仅凭实施例将权利要求中的柔带限定为本身进行开口以接住物料的柔带。2.涉案专利中“柔性装料”是指接料与输送物料的一个柔性运行过程,而不是一审判决中认定的与钢制放置槽“硬性接触”相对应的概念,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钢制放置槽同样在滑到出料和同步带传输过程中实现柔性装料,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被上诉人辩称,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属于现有技术,且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做好了必要准备,亦因享有先用权而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被诉侵权产品的机架、包装型膜及控制部件、入料口、滑道等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相同的部分均为原告公司制造,而经被告公司更换的部件尤其是在柔带上设置有钢制放置槽的技术热证与涉案专利柔带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不能达到柔性装料的有益效果。在权利要求没有对放置槽这一必要技术特征做出限定的情况下,说明书中揭示柔带应设置放置槽的技术特征应适用捐献原则。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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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告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以及被告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和先用权抗辩是否成立;二、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三、如果侵权成立,被告公司的责任该如何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被告公司提出现有技术抗辩的主要比对文件为Youtube网站上名称为“Syringe assenmbling production line”的视频(一下简称Youtube视频)、龙德公司视频、优酷视频,以及被告销售给北京XXXY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南昌XXX医疗器械厂、上海XXX企业发展截图股份有限公司等的注射器自动白料装置的相关发票、邮件往来及情况说明等。被告提出先用权抗辩的主要理由为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被告已将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相同的设备销售给了上诉公司,做好了生产的必要准备。对此,本院一一分析如下:

第一,关于现有技术抗辩,首先,被告提交的优酷视频系委托公证人廖XX律师现场监督下由香港居民XXGoogel  Chrome谷歌网址栏直接输入相应网址得到视频,该视频的真实性可以确认,但该视频的标题前显示了勾选了“unlisted”的锁形图标。Youtube作为知名网站,公众可以通过相应的网址或了解搜索到该网站,但其为长传视频的用户提供了视频隐私选项 “unlisted,即当勾选该隐私选项时,视频内容不会出现在搜索结果网页中,只有获得该链接的用户才能观看“unlisted”视频。因此该视频系针对特定人公开,非处于公众所知的状态。被告亦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该视频的公开方式系对任何人公开,故其认为该视频在所示发布时间已被公开的主张不能成立,该视频无法作为本案现有技术的比对文件。其次,被告提交的龙德公司视频仅有相应包装机实物展示,并未提供该包装机生产铭牌等据以确定技术公开时间以及之后该设备未经相应改动的证据,故该视频因不能确定公开时间而不能作为本案现有技术的比对文件。再次,被告公司提交的优酷视频系由用户名为“草泥碟”发布的名称为“一次性注射器全自动吸塑包装机”的视频,优酷网站作为国内知名网站,其网站管理、数据操作的规范应予以认可,但优酷视频可以由用户设置不同的访问权限后产生对任何人公开或仅对自己活附条件公开的不同结果。若仅对自己活附条件公开,则该视频信息的公开针对的是特定人,而非处于未公众所知的状态。因该视频上传者是个人,无法从该视频内容判断该视频是否系通过如广告宣传的目的为公众所知,在被告没有提供其它证据证明该视频的公开方式是否在上传之日起一直未发生过变更的情况下,无法确定该视频的上传时间即为上述视频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时间,故该视频无法作为本案现有技术比对文件,最后,被告公司提交的销售公证的证据仅有设备运行图片、相关公司情况说明及销售发票等,既不能确定销售发票对应的设备系图片展示的设备,也不能凭图片确定该设备的所有技术特征,故该些销售公开的证据不能作为现有技术的比对文件,因此,本院认为,被告辈出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

第二,关于先用权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原有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制造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本案中,被告提交的销售设备的图片等证据因无法确认其与销售发票的有对应性及无法确定该图片展示设备的技术特征而不能进行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的比对,其亦没有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系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因此不能证明被告公司已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出相关产品或已经做好制作、使用的必要准备且在原有范围继续制造,故被告提出的先用权抗辩不能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告主张以涉案专利权要求14确定保护范围。被告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主要理由为:1、被诉侵权产品的机架、包装薄膜型腔、入料口、滑道等为原告公司制造,被告替换的为同步带及上下和横向移动装置;2、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系同步带,且在同步带上设置了钢制接料槽,与涉案专利柔带及柔性接料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对比,本院分析如下:

第一,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基于专利权用尽原则,经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售出的专利产品应当享有自由处置其购买产品的权利,购买者在我国境内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该产品不视为侵犯该专利权的行为。但是,采用售出的产品作为部件来实施该专利权人获得的另一项产品专利权,则不能认为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售出有关产品的行为使这些相关聊的专利权也被权利用尽了,这些实施行为是否构成侵犯相关联专利权的行为,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进行综合帕努单。本案中,虽然双方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的机架、入料口、滑道等为原告公司制造,但被告对同步带及移动装置等进行了替换,该行为不属于对原告公司售出的原设备的合法使用行为,被替换的部件属于被诉侵权产品的主要部件,故被告公司的行为属于制造行为,原告制造了被诉侵权产品的部分部件并不影响本案的侵权判定。

第二,原告和被告对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主要争议在于被诉侵权产品在同步带上设置刚性金属放置槽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柔带的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以及原告公司二审中提交的相关螺杆式和搓料板式上料机的相关专利文件、视频、与背景技术相比,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柔性装料和传输结构较为复杂,省略了回转气缸,将搓料板、搓料板驱动装置替换为柔带和柔带驱动装置,从而达到自动化程度高,柔性装料,提高生产效率等明显效果。因此,柔带和柔带驱动装置系涉案专利的发明点之一,涉案专利利用注射器本身靠重力作用而自动下料的特性,并结合柔带在传输物料过程中减震、缓冲、弹性变形等优点,并结合柔带在传输物料过程中减震、缓冲、弹性变形等优点,克服了螺杆式或搓料板上料机在回转气缸外力作用下下料时,注射器通过刚醒滑道口引起的擦伤率和挤碎率高的技术缺陷,实现了柔性装料的目的。其次,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并未对柔带作出限制,根据说明书的解释,柔带是实现柔性装料的重要部件,说明书等0007段记载了柔带上设有注射器放置槽,附图说明的0018段记载了柔带开口尺寸和间距根据注射器的规格尺寸和包装所需的型腔尺寸而不同,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对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理解,柔带是柔性装料中的技术特征应适用于捐献原则的主张,本院认为,柔带上设置有放置槽这一技术特征不属于说明书披露但未在权利要去予以保护的另一种技术方案,不能适用捐献原则。在此,将被诉侵权产品同步带上设置有钢制放置槽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柔带的技术特征相对比,原告公司和被告公司均确认同步带系柔带的下位概念。被诉侵权产品使用同步带实际上也是采用了同步带在传输物料过程中减震、缓冲、弹性变形的特点,实现柔性转料的目的,故被诉侵权产品同步带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柔带的技术特征构成相同。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中的全部技术特征,而被诉侵权产品在柔带上设置钢制放置槽的技术特征属于新增加的技术特征,仍然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告公司的该店上诉理由成立,一审法院对涉案专利柔带的技术特征解释有误,应予纠正。

关于争议焦点三.因被告gognsi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和先用权抗辩均不能成立,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公司享有的涉案专利权,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原告公司据此请求判令被告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许诺销售,因原告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公司存在许诺销售行为,故对其要求被告停止许诺销售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与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公司侵权受损和北宫公司因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难以确定,亦无合理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供参考,故应按照法定赔偿方式认定赔偿数额,本院认为,在以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在现有证据及事实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判断各项与损害赔偿数额相关的权利信息与侵权信息后进行合理认定。本案中,本院确定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如下:1、涉案专利系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131016日,公告日为2014430日,经被告公司两次申请无效后均被专利复审委维持有效,具有一定的额稳定性和创新性。2、被告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200万元,被诉侵权的部件为上料机,其销售给XX公司的售价为9.5万元,被告公司据以主张现有技术抗辩和先用权抗辩中曾销售过的注射器自动摆料装置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的售价为9万元。3、柔带及其驱动装置为涉案专利的主要的发明点之一,赔偿数额应与该发明点的贡献度相适应。4、被告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综上,本院确定被告公司应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未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原告进行了公证保全,支付了相应的公证费用;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并支付了相应的律师费。因此,对于原告公司主张被告赔偿其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根据本案复杂程度、律师工作量、实际判赔数额与请求赔偿额的比例,予以全额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792号民事判决;

二、杭州XX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实施制造、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320636995.1、名称为“注射器自动上料机和注射器包装生产线”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的行为;

三、杭州XX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杭州XXX医疗器械成套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四、杭州XX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杭州xx医疗器械成套有限公司因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3.1万元;

五、驳回杭州XX医疗器械成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审理受理费各6265元,均各由杭州原告承担939元,各由杭州被告公司负担532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亦 非

审判员

审判员 郭 剑 侠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本间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 莉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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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燕青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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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冯燕青
  • 执业律所: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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